自2008年10月9日起,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此之前,不同时间段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率有所不同,但自2008年10月9日以后,包括储蓄存款在内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经国务院批准,我国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收政策经历了多次调整。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下为不同时间段的税收政策具体规定:
1999年10月31日前的利息所得
在此时间之前孳生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期间的利息所得
在此期间孳生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期间的利息所得
此阶段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008年10月9日及之后的利息所得
自该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以上政策调整反映了我国对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政策的调整轨迹,旨在更好地适应经济发展需要,为广大储户带来实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