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所便函[2008]27号和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企业之间一般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已经经过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国务院未做出新的规定前,暂按原有规定继续执行。因此,这类企业在确定纳税调整额时,需依据原规定进行。
合并纳税企业的纳税调整额确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通常情况下,企业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在实际操作中,若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那么在国务院未出台新的相关政策前,这些企业仍需遵循原有的规定。以下为具体规定内容:
一、关于合并纳税的规定
根据所便函[2008]27号规定,对于已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暂时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这意味着,这些企业在确定纳税调整额时,需依据之前的企业所得税合并纳税的相关政策。
二、纳税调整额的确定
对于这类经批准合并纳税的企业,纳税调整额的确定需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一般来说,纳税调整额是指根据税法规定,对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进行相应调整后的金额。具体调整事项包括税收优惠、税前扣除、弥补亏损等。
三、注意事项
企业在确定纳税调整额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确保合规性。同时,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确保税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如遇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税务人员或机构,以确保企业税务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