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3〕37号通知规定,对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在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等情况下,无法划分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需按照特定公式计算。公司应准确区分与进项税额相关的应税、免税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收入,无关联的其他收入不应包括在内。主管税务机关可进行年度清算。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划分详解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若同时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及免征增值税项目,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需按照特定公式计算。具体公式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 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 × (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 +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 + 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 ÷ (当期全部销售额 + 当期全部营业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值得注意的是,公司在计算“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时,若仅将能够准确划分进项税的销售外购货物收入计入,是不准确的。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将与“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对应的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及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收入纳入计算,无关联的其他收入不应包括在内。
具体涉及的业务操作,公司在财务处理时应严格按照此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确保税额计算的准确性。如涉及税务咨询或审计,建议与专业团队深入沟通,确保合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