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报废固定资产的增值税缴纳需根据不同情况区分。自2009年1月1日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若是在2009年1月1日之后购进的固定资产,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对于2008年及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根据纳税人是否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有不同的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处理报废固定资产的增值税缴纳指南
根据《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关于销售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征收问题,详细规定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针对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需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增值税的征收。
销售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
纳税人销售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销售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
对于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现按照3%征收率开具发票,减按2%征收。
对于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固定资产的征收规定则有所不同,需根据购入时间按照相应税率进行征收。
《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在处理报废固定资产时,企业需根据所销售的固定资产的购入时间、是否为小规模纳税人等因素,确定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同时,确保在账务处理时,准确进行增值税的借贷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