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商场收取的返还收入应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供应商平销返利的方式,不论何种形式,商业企业因购买货物而从供应方取得的返还资金,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取得返还资金当期予以冲减。这些规定旨在规范商业企业与供货方的交易行为,确保税收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平销返利供货方增值税处理详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及《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的规定,针对商场收取的返还收入,应依法进行增值税处理。具体细节如下:
一、关于商场的返还收入处理
商场从供货方获得的返还收入,应按规定冲减当期的增值税进项税金。这一规定确保了税收的公平性和准确性。商业企业在处理这类收入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确保税收的合规性。
二、平销返利的具体方式及其税务处理
供应商平销返利的方式,无论是以资金返还、赠送实物或其他方式,商业企业因购买货物而从供应方获得的任何形式的返还资金,都应按照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且,这些返还资金应从获得返还资金的当期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
具体借贷分录处理:
1. 当商场从供货方获得返还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现金账户
贷:销售收入账户(记录实际销售金额)
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账户(记录应冲减的增值税额)
2. 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时: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账户(记录冲减的金额)
贷:相关资产或费用账户(根据实际业务情况确定)
以上内容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进行阐述,确保了税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为商业企业及供应方提供了明确的税务操作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