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不得计算摊销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的无形资产包括:1.已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自行开发支出无形资产;2.自创商誉;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以及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这些规定对于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缴纳具有指导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的规定,关于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扣除存在特定限制。以下是不得计算摊销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的无形资产的具体条款:
第十二条明确规定
以下无形资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计算其摊销费用进行扣除:
一、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
1. 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若某无形资产的开发支出已经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被扣除,则不得再次计算其摊销费用进行税前扣除。
二、自创商誉:
商誉属于企业的一种非物质资产,若商誉是自行创造的,其摊销费用不得在计算所得税前扣除。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若某无形资产与企业经营活动无直接关联,则其摊销费用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除上述列明的无形资产外,其他不符合税法规定允许摊销的无形资产,其摊销费用同样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以上内容严格遵循了原文章的规定,没有进行任何删减,同时避免了使用总结性词汇和特定句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