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组织旅游需要扣个人所得税。
企业组织旅游活动的税务处理与个人所得税有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明确规定了以下几点:
企业组织旅游活动的税务规定
1. 奖励性旅游活动的性质:在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表现突出的营销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实质上是一种对个人实行的奖励,包括实物和有价证券等。
2. 应税所得的计算:发生的所有费用应全额计入营销人员的应税所得。
3.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根据法律规定,此类奖励应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4. 代扣代缴责任: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有义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具体执行细则
企业雇员的税务处理:对企业雇员所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他人员的税务处理:对其他非雇员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在组织旅游活动时,务必注意以上税务规定,确保合规操作,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