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根据不同情况而定。购置新建商品房自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购置存量房自办理产权登记,房地产权属证书签发之次月起;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按合同约定时间;征用耕地满一年或非耕地按批准征用时间起计。
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
关于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具体规定如下: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
对于纳税人购买的全新商品房,其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开始。
二、购置存量房
对于存量房的购买,纳税义务始于办理产权登记之日。具体为,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
三、出租或出借房产
对于纳税人出租或出借的房产,其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算。
四、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
通过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获取土地使用权,受让方应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五、耕地与非耕地的征用
对于征用的耕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而对于非耕地,则自批准征用之次月即需缴纳土地使用税。
以上各点明确了不同情境下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了清晰的指导,确保税收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