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商品用于职工福利时,若已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增值税不能抵扣。而自产的货物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时,视同销售,需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并结转已销商品成本。总之,外购商品用于职工福利在所得税方面并不视同销售处理。
外购商品用于职工福利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及增值税相关事项
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当外购的产品作为福利无偿发放给职工时,涉及税务处理需明晰。若购进时已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那么这部分外购货物的增值税不可再抵扣,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具体来说:
一、增值税处理
1. 当企业采购产品用于职工福利时,若产品来自外部购买,且之前已经抵扣了增值税进项税额,此时需将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意味着这部分外购货物的增值税不得再次抵扣。
二、所得税处理与自产货物对比
若企业把自产的货物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则视同销售处理。这意味着需要按照计算的价格来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并同时结转已销售商品的成本。与此不同,对于外购商品用于职工福利,所得税方面的处理并非视同销售。所得税处理主要关注是否发生所有权转移和是否收取货币资产等条件。若满足这些条件,可能涉及税务调整。
三、会计处理
在会计处理上,无论是外购商品还是自产货物用于职工福利,都需要进行相应的账务记录,确保财务处理的准确性。对于外购商品,需做好库存商品的转出记录,对于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转出也要详细记录。而对于自产货物,则需按照视同销售的原则进行销售收入和成本的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