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需按照偶然所得税税目缴纳个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的规定,个人在特定活动中取得的礼品收入,如企业宣传活动中的赠品、网络红包等,应纳入“偶然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等礼品除外。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式按照相关通知规定执行。
个人礼品收入的税务规定
个人因偶然获得的礼品收入,应按照偶然所得税税目来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的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赠送的礼品,以及在年会、座谈会、庆典等活动中赠送的礼品,如果个人获得这些礼品收入,都将按照“偶然所得”项目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具体的规定如下:
一、礼品范围
公告中所指的礼品,包括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赠送的本单位以外的个人的礼品,以及年会、座谈会、庆典等活动中赠送的礼品。网络红包也在此范围内。
二、免税情况
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不属于应税收入。
三、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在进行税务申报时,个人应准确申报取得的礼品收入,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企业也应在开展相关活动时,对赠送的礼品进行合规处理,确保符合税务规定,避免可能的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