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逾期未退的包装物押金收入,如果单独记账并在规定期限内收回出租或出借的包装物,押金退还时不征税;若逾期未退还或销售酒类产品收取的押金,则应征收增值税。对于包装物已作价出售并加收押金鼓励退回的情况,在规定期限内不予退还的押金应并入应税产品销售额征税。
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的征税说明
针对销售货物时出租或出借包装物所收取的押金,具体征税情况如下:
一、增值税处理
1. 当纳税人为了销售货物而出租或出借包装物,并对此收取押金,若该押金单独记账核算,且在约定的期限内,如一年内,包装物能够如期退回,那么押金在退还时,不并入销售额,不征收增值税。
二、逾期未退还情况
2. 若纳税人所收取的包装物押金逾期仍未退还,或者针对销售酒类产品(不包括啤酒、黄酒)出租或出借包装物所收取的押金,应按照相关规定征收增值税。
三、特定情况处理
3. 对于包装物已经随同产品一同出售并加收押金的情况,若购货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将包装物退回,那么该押金应并入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按照相应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针对上述情况的具体规定,纳税人在处理相关业务时需严格遵守,确保业务的合规性,避免因不了解相关税收政策而造成不必要的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