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计算时,股权转让的成本价应以首次投入资本时的币种计算。若同一非居民企业存在多次投资,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股权成本价;多次投资时币种不一致的,需按当日汇率换算成首次投资时的币种。这一规定明确了股权转让成本价的计算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管理通知解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对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的成本价计算,有着明确的规定。该文件的第四条明确指出,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应当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的币种,或是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为基础,来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
一、首次投资时的币种计算原则
对于同一非居民企业的多次投资,应以首次投入资本时的币种为准,来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这一原则确保了股权转让的公平性,避免了因汇率波动导致的成本计算不准确问题。
二、加权平均法计算股权成本价
对于非居民企业在多次投资时使用了不同币种的情况,文件规定应按照每次投入资本当日的汇率,将这些币种换算成首次投资时的币种。同时,对于股权成本价的计算,采用加权平均法,以确保计算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这一规定的实施,为企业在处理股权转让时提供了明确的指导,确保了税收的公平性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按照此规定执行,确保股权转让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