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税发[2003]127号文件规定,外资企业的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需要估计残值,残值率不低于原价的10%。对于新购置的固定资产,暂统一确定残值为10%。如果固定资产在使用年限结束后无法变卖或没有变卖价值,可不留残值。这一规定是为了确保企业合理估计固定资产的剩余价值,并据此计算折旧。
外资企业固定资产残值率相关通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国税发[2003]127号文件规定,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某些审批项目后续管理问题,我们得知企业的各类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估计其残值并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这一残值率不得低于原价的10%。若企业需要少留或不留残值,必须得到当地税务机关的批准。
在取消上述审批后,对于企业新购置并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其残值暂时统一确定为10%。这意味着,大部分情况下,企业应当预计其固定资产在使用年限结束后能有一定的残值。若企业能预见某些固定资产在使用年限结束后无法变卖或没有变卖价值,那么这些资产可以不留残值。
具体来说,固定资产的折旧计算应考虑以下方面:
一、固定资产的估计残值
企业的固定资产,如设备、房屋等,在长期使用过程中会逐渐磨损和消耗。但在其使用年限结束时,仍可能保留一定的价值,即残值。根据国税发[2003]127号文件规定,这一残值率应不低于原价的10%。
二、不留残值的情况
有些固定资产,如技术更新快的电子设备,可能在使用年限结束后无法变卖或没有变卖价值。对于这些资产,企业可以不留残值。但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应基于合理的商业判断做出决策。同时,这一决策应与当地税务机关进行沟通,确保合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