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对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做出了规定。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购买货物取得的实物返还,不得冲减当期进项税金,必须登记入帐并加强管理。对于返还的实物再销售需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严厉打击利用赠送实物或实物投资方式进行的偷税行为。对于返还资金应直接计算当期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购买当期予以冲减。各单位需摸清底数,按时足额征收税款。
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的详细规定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转发给你们。针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获得的任何形式的实物回报,不得仅视为货币返还来冲减当期进项税金。此类实物返还必须详细记录,加强管理。若将所获实物再次销售,则需按照相关规定征收增值税。针对以实物赠送或投资形式的平销行为,我们将加强税务检查,坚决打击利用这些方式偷税的行为。
关于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方式:
对于因购买货物从销售方获得的返还资金,不应将其分离计算增值税税款。而应直接乘以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购买当期即行冲减。
各单位应在充分调查了解的基础上,明确掌握实际情况,确保准确、足额征收应缴税款。具体执行如下:
一、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实物返还管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购买货物获得的任何形式的实物回报,必须详细登记,加强管理。若将所获实物再次销售,需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对于以实物赠送或投资方式的平销行为,将加强税务稽查,确保税收的合规性。
二、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方式
购买货物获得的返还资金,应直接按照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购买当期即行冲减。
三、税款征收
各单位应在摸清底数的前提下,确保应征税款按时、足额征收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