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对于善意取得对方借开发票的纳税人,若存在真实交易且销售方使用其所在省的专用发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发票,则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购货方需依法追缴已抵扣的进项税款或取得的出口退税,同时不予抵扣或退税。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善意取得发票的纳税人,并打击非法获取发票的行为。
关于善意取得对方借开发票的处理及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了以下内容:
当购货方与销售方之间存在真实的交易行为时,若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份的正规专用发票,并且该发票上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所有内容均与实际交易情况相符,同时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购货方明知销售方提供的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取的情况下,购货方不被视为偷税或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但购货方仍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关于不予抵扣进项税款的情况
1. 购货方尚未抵扣的进项税款,则不得进行抵扣。
2. 若购货方已经抵扣了进项税款,应依法追缴已抵扣的税款。
二、关于不予出口退税的情况
购货方已取得的出口退税,亦应依法追回。
在具体操作中,购货方应仔细核对每一笔交易和发票的真实性,确保与供应商的交易透明合法。若遇到可疑情况,应及时向税务部门报告,以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同时,税务部门也应加大监管力度,确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维护税收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