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广告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差异。在会计上,广告费作为期间费用归入“销售费用”科目核算,期末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借方,作为会计利润的抵减额。而在税务上,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准予扣除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超过部分可结转至以后年度摊销。这种差异属于暂时性差异。新法统一了广告费的扣除标准,与旧制度有所不同。
广告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解析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出部分可结转至未来纳税年度继续扣除。这一新法统一了广告费的扣除标准,改变了以往各类企业广告费用扣除比例各异的局面。
在会计层面,依据2006年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广告费被视为期间费用,归入“销售费用”科目进行核算。这意味着广告费用在税前可以全额列支,并在期末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借方,从而抵减会计利润。值得注意的是,新准则指南中已取消“预提费用”和“待摊费用”两个科目,明确规定广告费用不得进行预提和待摊处理。
在税务处理上,为了体现收入配比原则,允许超过比例的广告费结转至以后年度摊销,这部分费用可结转到以后年度进行扣除。这种现象形成了会计与税务之间的差异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这种差异被认定为暂时性差异。
一、会计处理方式
在会计核算上,广告费归属“销售费用”科目,期末转入“本年利润”,抵减会计利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规定,广告费在税前可以全额列支。同时,新准则指南取消了预提和待摊的广告费用处理。
二、税务处理差异
税务上,为了体现收入配比原则,允许超过当年扣除比例的广告费结转至以后年度摊销。这部分可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的广告费,在会计与税务之间形成了暂时性差异。
三、分录处理
(一)广告费发生时的分录处理
借:销售费用——广告费
贷:银行存款/现金
(二)期末结转至本年利润的分录处理
借:本年利润
贷:销售费用——广告费
(如存在预提或待摊的广告费,则进行相应的调整分录)
四、总结
广告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存在暂时性差异,企业在处理时需充分了解并遵循相关法规,确保财务与税务处理的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