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09〕57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企业可以将符合一定条件的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些条件包括债务人破产、死亡、逾期未清偿等。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时,需填报相关表格并留存相关资料以备查。其中,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和单笔数额不超过一定限额的应收款项也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企业必须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坏账损失申请税前扣除详解
根据财税〔2009〕57号文,企业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坏账损失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来说,除了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在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款项,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作为坏账损失申请税前扣除。
一、扣除条件:
1. 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等,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2. 债务人死亡或失踪,其财产或遗产不足清偿。
3. 债务人逾期三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
4. 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
5.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
6.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报及资料留存要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企业申报扣除资产损失时,仅需填报相关纳税申报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但企业仍需完整保存相关资料,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以下为企业需留存的资料清单供纳税人参考:
1. 合同、协议或相关说明
2. 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债务人破产清算)
3. 诉讼案件相关法律文书(属于诉讼案件)
4. 工商部门证明(债务人停止营业)
5. 公安机关证明(债务人死亡、失踪)
6. 债务重组相关证明(属于债务重组)
7. 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及放弃债权申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
特别重要的是,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以及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需要说明情况并提供专项报告。
希望以上内容能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和处理坏账损失申请税前扣除的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