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差额征税是原先营业税时代的政策,在增值税时代仍被保留。针对特定情况如老项目、甲供工程等采用简易征税方法计税。关于分包差额征税问题,最新公告明确了扣除分包款的具体规定,解决了货物价款能否扣除的问题。此问题在营业税时代就已存在。
总包与分包间的税务处理及差额征税政策解析
在建筑业,差额征税曾是营业税时代的重要流转税政策。随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实施,虽然原则上不再需要保留差额征税政策,但基于特定情况,建筑行业仍存在简易征税方法。这些方法在某些方面类似于原先的营业税总额征税方式。差额征税政策在建筑行业中仍然适用。
一、差额征税的保留情况
以下情况中,建筑业仍采用差额征税政策:
1. 老项目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 新项目中的甲供工程采取差额征税方式。
3. 清包工项目在新项目中继续实行差额征税。
4. 当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提供特定工程服务时,若建设单位自行采购部分材料,也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二、异地工程的税务处理
对于异地工程,在预缴增值税时同样涉及差额后的预缴问题。即在异地预缴增值税时,需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的分包款来计算。这一规定在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中都适用。
三、关于分包差额征税的进一步明确
最近的31号公告对建筑业分包差额征税的扣除问题进行了明确。即纳税人提供的建筑服务中,允许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特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款项。总局对此公告的解读强调了货物价款能否在差额征税中扣除的问题,这一问题在营业税时代就已存在,并在后续法规中得以明确。
建筑业的税务处理在改革过程中仍面临一些特定情况,需要保留差额征税政策以应对行业特点。对于总包与分包之间的税务交互,也需进一步明确以确保税收的公平与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