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发生的研发费用在加计扣除季度预缴时,不能享受政策优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据实计算扣除,但在年度终了进行汇算清缴时,才能依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关于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政策与季度预缴
本月发生研发费用,若符合加计扣除条件,在季度预缴时是不能直接享受政策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的规定,具体政策如下:
一、研发费用的实际发生与扣除时机
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这意味着企业在预缴阶段已经发生的研发费用是可以计入扣除范围的。
二、年度终了的申报与加计扣除
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企业需依照管理办法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此时,企业可以进一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为了确保企业正确享受政策,应充分了解并遵循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在研发费用发生的同时,企业要做好相关记录和准备,以便在年度终了时进行正确的申报和享受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