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对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会根据具体情况核定应税所得率或应纳所得税额,而不考虑税前扣除凭证。因此,核定征收企业可以用收据做账,但具体是否可用要根据税务机关的核定结果来确定。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解析
根据《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税务机关针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会根据其具体情况核定应税所得率或直接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当纳税人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但无法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总额,或者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总额却无法核算收入总额时,将核定其应税所得率。而对于能通过合理方法计算和推定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纳税人,则采取相应措施。若纳税人不适用于以上情形,则直接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应税所得率及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 = 应税收入额 × 应税所得率。这意味着在核定征收的情况下,不会从税前扣除凭证的角度来考虑应纳税所得额。
这种征收方式的核心在于根据纳税人的具体情况来核定应税所得率,确保税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同时,该办法明确了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为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南。
对于核定征收企业来说,收据是否可以作为做账的依据是一个重要问题。根据该办法的规定,并未明确提及收据的用途。在实际操作中,纳税人需要根据自身的财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规定来合理使用收据,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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