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税销售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
对于应税销售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一、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
1. 当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2. 若先开具发票,则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根据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规定如下:
直接收款方式
无论货物是否发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即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
货物发出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
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若无书面合同或合同未约定收款日期,则在货物发出的当天纳税义务发生。
预收货款方式
货物发出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但对于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收到预收款或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委托代销货物及应税劳务
对于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的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收到全部/部分货款的当天。若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则在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纳税义务发生。对于应税劳务,提供劳务的同时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三、进口货物及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时,货物移送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特别注意,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