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通行费可以抵扣增值税。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可以通过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进行抵扣。对于未取得电子发票的情况,可以通过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对于桥、闸通行费也有相应的计算公式进行抵扣。
高速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详解
关于高速公路通行费的增值税抵扣事宜,具体规定如下:
一、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可凭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
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
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暂未能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按照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通过以下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 = 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 (1+3%) × 3%。
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
对于一级、二级公路的通行费,若未能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同样可以按照以下公式计算抵扣税额:
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 = 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 (1+5%) × 5%。
二、对于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 = 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 (1+5%) × 5%。
以上内容严格按照原文规定,未做任何删减。旨在明确告知纳税人如何正确抵扣高速公路通行费的增值税,以确保纳税人的权益和税收的合规性。希望广大纳税人能够准确理解并正确操作,避免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