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实施细则和通知,营销返还利润属于价外费用,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需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也就是说,营销返还利润需要补缴增值税。
营销返还利润是否需要补缴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的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中,价外费用包括多种项目,如手续费、补贴、返还利润等。这意味着,营销中的返还利润属于价外费用的范畴。
进一步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详细阐述了价外费用的具体内容包括返还利润等。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指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如返还利润,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要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营销中的返还利润在征收增值税时是需要被纳入销售额计算的,换言之,需要补缴相应的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