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纳税人同时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时,可凭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记账联复印件作为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若仅丢失抵扣联或发票联,也可凭相应的发票联或抵扣联复印件作为凭证。这项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发票联和抵扣联丢失的处理办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公告,当纳税人遇到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丢失时,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处理
当纳税人同时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时,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二、丢失抵扣联或发票联的处理
1. 若丢失抵扣联,纳税人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
2. 若丢失发票联,则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三、公告的实施与旧规定的废止
上述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而之前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三条同时废止。
遇到此类情况,纳税人需按照上述规定操作,确保账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同时,建议纳税人加强发票管理,防止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