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可以在一定限额内准予税前扣除。对于保险企业,扣除限额根据险种不同而有所不同;对于其他企业,扣除限额为与合法中介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超过限额的部分不得扣除。
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与生产经营相关,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在税前进行扣除。具体规定如下:
保险企业的扣除规定:
1. 财产保险企业根据当年全部保费收入在扣除退保金等费用后的余额,可以按照15%的比例计算限额,进行税前扣除;
2. 人身保险企业则按照同样的方式,扣除后的余额按10%的比例计算限额。
其他企业的扣除规定:
其他企业在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时,可以确认收入金额,并按其金额的5%计算限额,进行手续费及佣金的税前扣除。超出此限额的部分则不得扣除。需要注意的是,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不在此列。
以上规定旨在为企业合理支出手续费及佣金提供明确的税务指导,确保企业在合法合规的范围内享受税务优惠。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相关支出的真实、合理,并妥善保存相关凭证以备税务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