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企业安置房是否需视同销售收入做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来源:审计先锋 2024-12-14 10:55 浏览次数:851

房产企业安置房的账务处理方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针对房产企业安置房的账务处理方法如下:

一、文件概述

该通知明确了企业在处置资产时,若发生资产所有权属的变更,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二、房屋权属变更情形

当企业将房屋作为取得土地的费用支付给土地提供商时,已经改变了资产的权属。这种情况下,应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自制资产的销售收入确定

当企业发生上述情形时,若房屋属于企业自制,则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外购资产的销售收入确定

若房屋属于外购,则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三、账务记录要求

在进行账务处理时,需按照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正确记录房屋权属变更的账务变动。具体的借贷分录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记录。

例如,当企业以房屋作为取得土地的费用支付时,借方为土地成本账户,贷方为销售收入账户,同时需确认所得税的影响。

总结:房产企业在处置安置房时,若发生资产所有权的变更,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并正确进行账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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