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企业取得异常增值税凭证后,需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尚未申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暂不允许抵扣,已申报的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对于出口退税,未申报或已申报但未办理的可暂不办理,已办理出口退税的需追回已退税款。此外,对于消费税纳税人,暂不允许抵扣已税消费品的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已申报抵扣的需要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
企业处理异常增值税凭证操作指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针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情况,企业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未申报抵扣的情况
对于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暂不允许抵扣。已申报抵扣的,除特殊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具体的会计处理为:贷记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借记相关成本或资产科目。
二、关于出口退税
对于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凭证,同样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纳税人,需要根据异常凭证范围作相应的处理。若是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已退税款需追回。相关处理应贷记出口退税科目,涉及已退税款的需额外处理。
三、涉及消费税的异常凭证处理
对于消费税纳税人,若以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尚未申报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申报抵扣的,需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相应调整应贷记消费税科目。
企业需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操作,确保税务处理的准确性,避免因操作不当带来不必要的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