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8]152号通知明确了房产税的计税原值确认方式。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房屋原价应按照国家相关会计制度规定核算,作为计税依据。若纳税人未按规定核算,应调整或重新评估。该通知废除了之前的部分规定。
关于房产税计税原值的确认流程及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财税[2008]152号通知,对于房产税的计税原值确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相关部门需遵循统一政策,确保规范执行。
一、房产原值的确定
对于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其是否记录在会计账簿的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这里所指的“房屋原价”,是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的金额。
二、核算与评估
若纳税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并记载,相关部门应按规定进行调整或重新评估。这一调整是为了确保税收的公平性和准确性。原有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十五条现已废止。
三、具体要求
1. 请确保文章的每句话都保持原意,不得删减信息。
2. 格式上,合理采用段落、小标题、加粗等方式,以提高文章的可读性。
3. 第一段要求精简至200字,清晰概括文章主旨。
4. 去除推测性的语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5. 避免使用总结性的词语,保持文章的连贯性和严谨性。
6. 请勿添加诸如“按照要求”等指示性语句。
这些规定旨在明确房产税的计税基础,确保税收的公平和合理。各部门和纳税人都应严格遵守,以确保税收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