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贷款应收利息逾期未收回的情况下,金融企业可以在实际收到日期或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也就是说,逾期90天仍未收回的贷款利息,既可以按照收付实现制确认为营业收入,也可以按照会计确认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税务利息收入。这一规定为金融企业在处理逾期贷款利息收入时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贷款应收利息逾期未收回的会计处理与税务确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3号)规定,关于贷款应收利息逾期未收回的情况,金融企业在会计处理与税务确认上需遵循以下原则:
一、关于逾期贷款的利息收入确认
对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在实际收到的日期确认收入。即使未实际收到,只要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也可进行确认。
二、关于逾期90天的贷款利息处理
金融企业逾期90天仍未收回的贷款利息,既可以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确认营业收入,也可以按照会计上确认利息收入的日期进行税务利息收入的确认。
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1. 会计确认收入的实现
当贷款逾期后,会计上应当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对逾期贷款及其应收利息进行核算。当应收利息实际收到或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时,应相应增加利息收入账户。
2. 税务处理
税务方面,金融企业应根据实际收到的日期或会计确认的利息收入日期,进行税务申报和缴纳。逾期90天未收回的贷款利息,在税务处理上可选择按照收付实现制或会计确认制进行税务利息收入的确认。
在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时,金融企业应确保遵循相关法规,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合理进行税务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