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所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非都可以抵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相关规定,以下情况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1.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以及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2. 因非正常损失导致的购进货物,以及与之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所产生的进项税额也不能抵扣。
3.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同样不得抵扣。
二、其他不得抵扣的情形
除了上述列举的情形外,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所产生的进项税额也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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