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所得税法规定了税前不可扣除的支出,包括超过法定范围和标准的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业务招待费等,与公司生产经营无关的个人学历教育费用等个人承担的费用,以及没有合规发票的成本费用也不得税前扣除。超出部分不得在当年扣除,但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新所得税法关于税前不可扣除支出的规定如下:
一、具体扣除范围和标准:
1. 税收法律、法规明确了各项费用的具体扣除范围和标准。对于实际发生的费用,若超出法定范围和标准的部分,将不得在税前扣除。
福利费:超出工资总额14%提取范围的,不可税前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超过工资总额8%提取范围的,不可税前扣除。
工会经费:超出工资总额2%提取范围的,不可税前扣除。
二、业务招待费与广告费、业务宣传费:
业务招待费: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有既定标准,超出标准部分不得税前扣除。具体为发生额的60%可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除特殊规定外,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但超出部分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与公司生产经营无关的成本费用:
以下费用不属于公司的经营支出,即便有合规票据,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个人学历教育费用
个人所得税费用等个人承担的费用
四、发票要求:
应有发票却无发票或发票不合规的成本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以上各项支出规定,务必严格遵守,以确保企业税务处理的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