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未取得发票且对方已注销的情况,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可凭相关证明资料、合同或协议、非现金付款凭证等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允许税前扣除。需准备工商注销证明等资料,其中合同或协议、付款凭证等为必备资料。
关于未取得发票且对方已注销情况下的税前扣除指南
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方面,当企业面临未取得发票且对方已注销的特殊情况时,需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操作。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因为对方注销、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及其他外部凭证,企业仍可以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允许其支出税前扣除:
一、必要证明资料
1. 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及其他外部凭证的原因证明资料。这些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被列为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文件,它们是证明支出真实性的重要依据。
二、合同与协议
2. 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协议,这是证明交易真实存在的直接证据。
三、支付与凭证
3. 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确保资金流动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四、其他补充资料
除了上述资料,企业还需提供货物运输证明资料、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企业会计核算记录等,以提供全面的交易细节。其中,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准备好以上资料后,企业可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操作。务必确保所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合法、有效,遵循税法规定,确保企业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