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的规定,受赠的房屋在特定情况下需要计征个人所得税。如果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除特定亲属和抚养关系外的人,受赠人需要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赠与配偶、直系亲属、抚养人或赡养人,以及法定继承人等特定情况,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于受赠房屋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规定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公告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的具体规定,关于受赠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征收事项需明确如下:
二、关于受赠收入的计算与缴纳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情况下,受赠人因接受无偿赠与而获得的收入,应被视为“偶然所得”,并据此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以下特定情形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 房屋产权无偿赠与特定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兄弟姐妹。
2. 无偿赠与抚养人或赡养人:指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 继承情形:在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后,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严格遵守以上文件规定,确保税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受赠房屋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与缴纳需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