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设备补缴的增值税可以抵扣。根据财税〔2008〕170号通知,纳税人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可以抵扣。这意味着,如果进口设备补缴了增值税并取得了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那么这笔增值税是可以抵扣的。
进口设备补缴的增值税可抵扣说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的规定,对于进口设备补缴的增值税,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后,纳税人可以进行抵扣。具体规定如下:
一、可抵扣范围
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指的是自2009年1月1日以后(含当日)实际发生的,且需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该凭证上注明的或依据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均可进行抵扣。
二、具体规定细节
对于进口设备的增值税补缴,必须确保满足上述时间要求和取得相应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只有符合这些条件的进口设备补缴增值税,才能被允许抵扣。
企业在处理进口设备增值税补缴时,应当注意保留相关凭证,并确保符合政策规定的时间要求,以便顺利抵扣进项税额,合理降低企业税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