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08]156号文,受托企业从事的污水处理劳务可以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污水处理包括将污水加工处理至符合特定水质标准的工作,且与此相关的日常运营费用可一并作为销售额申报免征增值税。这一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关于受托处理污水申请增值税免税的相关信息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的规定,针对污水处理劳务存在特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污水处理劳务的增值税优惠
该通知第二条规定,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这里的污水处理指的是企业将污水进行加工处理,使其符合GB18918—2002规定的水质标准。这意味着,受托企业从事的污水处理劳务,可以按照政策规定享受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日常运营费用与销售额
根据该通知第十条的规定,此项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明确,销售额包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与污水处理费同时收取的日常运营费用,属于价外费用,可以一并作为销售额申报,并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受托处理污水的企业,在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可以申请增值税免税。企业在申请时,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以证明其提供的服务属于污水处理劳务,并且符合政策规定的水质标准。同时,企业还需要妥善保管相关的账务资料,以备税务部门的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