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费用,如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等。不包括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符合特定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等。
应当缴纳增值税的价外费用详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应当缴纳增值税的价外费用,这些费用是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服务时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额外费用。以下是详细的列举:
一、价外费用的涵盖范围
1. 手续费、补贴等: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等。
2. 特定费用:如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等,均属于价外费用。
3. 其他收费:包括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等,这些都属于应当缴纳增值税的价外收费项目。还包括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等。
二、排除项目
虽然大部分额外费用都需要缴纳增值税,但也有例外情况:
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相关费用:如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不属于价外费用的范畴。符合特定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以及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也不包括在内。例如,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且纳税人将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代垫运输费用,以及由特定部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也属于排除项目。同时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和车辆牌照费。这些都需要特别注意和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