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的会计核算,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发布了相关公告。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在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需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若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可全额抵减;若应纳税额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则抵减至零,未抵减完的额度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进项税额加计抵减的会计核算处理
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发布的第39号公告,明确了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可享有一项特殊优惠: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这一政策为相关企业带来了实实在在的财务利好。
一、基本规定概述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在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需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在实际缴纳增值税时,需根据应纳税额进行会计分录。
二、具体会计核算处理
1. 当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其他收益
银行存款
2. 当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但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时:
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其他收益
三、分录格式说明
上述分录格式遵循了会计记账的常规规则,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规范性。同时,也体现了政策的具体要求和企业的实际操作过程。通过明确的借贷记账方式,确保了企业能够准确核算进项税额加计抵减的账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