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会计制度》和《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的规定,行政事业单位需对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家具、用具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以反映资产价值。不计提折旧的资产包括文物和陈列品、动植物、图书、档案以及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和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此外,公共基础设施和保障性住房等资产同样需要计提和补提折旧。
行政事业单位折旧计提方法
依据《政府会计制度》及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的要求,政府会计主体对固定资产的折旧计提进行了统一规范。固定资产的折旧,根据其用途,应直接计入当期费用或相关资产成本。这种“实提”折旧的做法更能真实反映资产价值,促进了政府成本会计核算与管理的推进,并为权责发生制政府财务报告的编制提供了支持。
固定资产定义与分类
固定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自身业务活动需要所控制的、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且单位价值达到一定标准的资产。这些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的物质形态。固定资产主要可分为六大类别: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以及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折旧计提规定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的规定,部分固定资产需要计提折旧,主要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以及家具、用具等。而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则包括文物和陈列品、动植物、图书、档案以及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和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
折旧计提范围扩展
《政府会计制度》明确指出,行政事业单位计提折旧的资产不仅限于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和保障性住房等资产也同样需要计提或补提折旧。
对于需要计提折旧的资产,政府会计主体应依据相关准则进行核算。在会计处理上,这通常涉及到“借贷”分录的处理,确保会计记录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政府会计制度》对于固定资产折旧的规范,有助于更真实地反映政府的资产状况和运营成本,促进政府的财务管理和财务报告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