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规定,个人离职取得补偿收入在一定范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计算方式为:将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减去免税收入额及实际缴纳的公积金、医疗保险费等费用后,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三倍数额的部分需单独计税。
纳税人分月取得的离职补偿金的个税计算方式
根据税务法规,个人在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时,所获得的补偿收入在一定条件下享受税收优惠。具体规定如下:
一、免税额度
对于个人从用人单位收到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及其他补助费,若金额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以内,这部分收入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
二、超出部分的纳税计算
若补偿金超过上述3倍的数额,超出部分不纳入当年的综合所得,而是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进行计算。具体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 = (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 - 免税收入额 - 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在进行税务申报时,请确保所有扣除项均为合法且实际缴纳的相关费用,并保留好相关证明材料以备查验。同时,请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准确核算并缴纳应纳税款,以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