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0年2月1日起,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异常凭证包括:丢失、被盗的税控专用设备中的发票、非正常户纳税人的发票、稽核比对发现异常的发票、涉嫌虚开或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的发票、走逃企业开具的发票以及申报抵扣异常的发票等。这些异常凭证的开具和抵扣会受到严格监管。
自2020年2月1日起,以下增值税专用发票将被列为异常凭证:
一、丢失或被盗窃的税控专用设备中的发票
纳税人丢失或税控专用设备被盗,导致其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开具或已开具但未上传,将被列为异常凭证。
二、非正常纳税人的发票
对于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非正常户纳税人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将被视为异常凭证。
三、稽核比对发现异常的发票
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将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四、涉嫌违规行为的发票
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这些发票将被列为异常凭证。
五、走逃企业或失联企业的发票
走逃(失联)企业在存续经营期间,若发生如下情形,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将被列为异常凭证:
1. 商贸企业购进与销售的货物名称严重不符。
2. 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没有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的用途与其销售货物不符且没有委托加工。
六、申报抵扣异常的发票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若其申报抵扣的异常凭证满足以下条件,其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将被列为异常凭证:
1. 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的70%(含)以上。
2. 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但尚未申报抵扣、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异常凭证涉及的进项税额不计入此计算。
以上各点所述,均是为了加强税收管理和防范税收风险,确保税收的公平性和准确性。希望广大纳税人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避免产生异常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