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一般纳税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选择简易征收。包括建筑业、房地产业中的不同情形,如清包工方式、甲供工程、老项目等。此外,物业管理服务、不动产经营租赁、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劳务派遣服务、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等也适用简易征收。其他可选择简易计税的情况还包括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电影放映服务等。简易计税的征收率为3%或5%。
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范围详解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一般纳税人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选择简易征收。
一、建筑业
1. 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2. 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3. 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服务,以上情形均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房地产业
1. 销售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选择简易计税,以销售额与购置原价的差额为计税依据。
2. 销售自建不动产同样可选择简易计税。
3.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老项目,亦可选择使用简易计税方法。
三、其他服务业
1. 物业管理中的自来水费收取。
2. 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3.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4. 劳务派遣服务,可选择差额纳税。
5. 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5%征收率计算增值税。
四、特定行业及情形
以下情况可选择简易计税(征收率为3%):
1.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2. 电影放映、仓储、装卸搬运、收派和文化体育服务。
3. 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合同或取得的有形动产相关服务。
4. 县级及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建筑用材料等。
5. 特定生产材料如砂、土、石料等连续生产的制品。
6. 生物制品、拍卖行的应税货物收费等。商品混凝土生产亦在其中。
以上内容,均为财税〔2016〕36号文所规定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简易征收的情形,未经允许,不得删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