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法人下的两家公司被视为关联企业,其账务往来需按照两个独立企业的业务处理,确保业务价格公允。在汇算清缴时,需申报《关联企业往来报告表》。关联企业间的交易必须公允,遵循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进行关联申报。即使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的企业也需遵循此规定。
同一法人下的两家公司账务往来操作说明
在法人实体下,两家公司的账务往来应当按照各自独立的业务实体来处理。当这两家公司之间存在业务往来时,主要应遵循价格公允原则。
关联企业往来报告表的申报
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若这两家公司存在关联交易,则需要进行关联申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并实际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都应当在向税务机关提交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详细报告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
主要注意事项
1. 业务处理独立性:两家公司尽管同属一个法人,但在账务上应视为独立实体,各自进行账务处理。
2. 关联交易公允性:关联企业间的交易价格必须公允,避免利用关联关系进行不当利益输送。
3. 境外业务申报:若存在境外业务或关联企业,更需严格遵守相关税务规定,确保合规申报。
账务操作建议
1. 清晰记录每笔交易细节,确保交易记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2. 设立专门的关联交易账户,以便对与关联企业的交易进行专项管理。
3. 定期进行账务核对,确保双方账目一致。
在具体操作时,两家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结合税务规定,制定合理的账务处理方法,确保业务的合规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