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可以预提部分成本,但需要符合特定条件。对于未办理结算的工程、公共配套设施建造费用以及应上交但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等,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进行预提。但预提金额有限制,且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明资料。此外,预提的成本必须符合相关法规和合同规定。
房地产企业预提成本的相关说明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32条明确的规定,房地产企业在进行税务处理时,对于成本的处理需遵循特定原则。以下是关于预提成本的具体规定:
一、关于出包工程的预提费用
对于出包工程,若未最终办理结算且未取得全额发票,但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允许对发票不足金额进行预提,但预提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二、公共配套设施的预提建造费用
对于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公共配套设施,若其符合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的明确承诺且不可撤销,或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企业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
三、其他可预提的费用
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也可以按规定预提。其中,物业完善费用指的是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企业在处理预提成本时,应确保遵循上述规定,并准确进行税务处理,以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同时,应保持合理的会计分录格式,确保财务处理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以上为房地产企业预提成本的相关说明,希望对企业正确处理预提成本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