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要求企业在搬迁开始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政策性搬迁的相关资料。企业应提供的资料包括政府搬迁文件、搬迁重置规划、拆迁补偿协议、资产处置计划等。逾期未报且未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企业,将不能享受政策搬迁的税收优惠。这一规定旨在规范企业政策性搬迁的税务管理。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申报资料说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企业在政策性搬迁过程中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一系列资料。企业自搬迁开始年度起,至次年5月31日前,应向税务机关报送如下内容:
一、基本申报要求
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关于政策性搬迁的依据、规划等相关材料。逾期未报且非特殊原因,未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将按非政策性搬迁处理。
二、详细申报资料
1. 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提供政府关于搬迁的正式文件或公告。
2. 搬迁重置总体规划:说明企业搬迁的整体计划,包括搬迁的时间表、地点选择等。
3. 拆迁补偿协议:展示企业与相关方面达成的拆迁补偿协议内容。
4. 资产处置计划:详细阐述企业在搬迁过程中的资产处置安排,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5. 其他与搬迁相关的事项:包括搬迁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其它合同、协议或其他重要事项。
企业在准备申报资料时,应确保各项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进行提交。这样不仅能确保企业享受到政策性的搬迁待遇,还能避免因资料不全或逾期提交而造成的不必要的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