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企业因担保而承担的损失,如果被担保人无法偿还债务,且该损失已经经过清查和追索,可以被视为坏账损失进行管理。具体规定包括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和单笔数额不超过一定限额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作为损失处理后,可以税前扣除。企业需要出具专项报告并说明情况。
因担保而承担的损失可否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局令第13号)的相关规定,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若因被担保人无法按期偿还债务导致企业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且经过清查和追索后,确认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此时企业对于无法追回的部分,可比照坏账损失进行处理。
一、关于担保损失的管理
该管理办法提供了关于企业因担保而产生的损失的具体处理办法。当企业为其他方的债务提供保证,并因被担保方无法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时:
1. 损失的定义与处理
若经过清查和追索,确认被担保方无偿还能力,企业所承担的这部分损失可以比照坏账损失进行管理。这意味着企业可以将这部分损失视为资产损失,并在计算所得税时进行税前扣除。
二、关于坏账损失的具体规定
1. 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如果在会计上已经被视为损失并做了相应处理,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并在税前扣除。但企业需要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2. 逾期一年以上的小额应收款项
对于逾期一年以上,但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如果企业在会计上已经将其作为损失处理,同样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并在税前扣除。但同样需要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企业因担保而产生的损失,在满足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进行税前扣除。但企业需要妥善保留相关证据,如专项报告等,以便在税务审查时提供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