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小规模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在一定比例内准予扣除。具体比例视行业而定,一般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15%,但对于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企业,比例可提高到30%。超出部分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小规模企业发生的广告费扣除规定详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针对小规模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有以下扣除政策:
一、一般规定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其支出额度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的部分,可以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若超过这一比例,超出部分可以在以后的纳税年度中结转扣除。
二、特定行业规定
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针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有特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政策。这些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30%的部分,可以准予扣除;如超出此比例,超出部分同样允许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以上政策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广告费用扣除标准,企业在进行相关费用核算和纳税申报时需严格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