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处置资产时,若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未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具体包括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改变形状、结构或用途,以及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等。而资产移送他人,如用于市场推广、交际应酬、职工奖励等,因所有权改变,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企业需按资产同类同期对外销售价格或购入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针对企业处置资产所涉及到的所得税处理,具体细则如下:
一、内部处置资产的情况
当企业发生以下情形时,由于资产的所有权在形式和实质上均未发生改变,因此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将延续计算:
1. 资产的生产加工: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2. 资产形态的变更: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3. 用途变更: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改变资产用途。
4. 分支机构间转移: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5. 混合情形处理:涉及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6. 其他所有权未变用途变更: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变更。
二、资产转移与视同销售
若企业将资产转移给他人,导致资产所有权属发生改变,则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 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 用于交际应酬。
3. 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 用于股息分配。
5. 用于对外捐赠。
6. 其他所有权变更情况。
三、销售收入确定原则
当企业发生上述第二种情形时,关于销售收入的确定原则如下:
对于企业自制的资产,按照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对于外购的资产,则按照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确保合规操作,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