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定累积带薪缺勤是指职工未使用的带薪缺勤权利可以累积并结转至下期,或在职工离开企业时获得经济补偿。企业需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和计量相关义务,并计入成本费用。税法规定,未实际支付的成本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差异应确认为暂时性差异,并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既定累积带薪缺勤的财税处理
累积带薪缺勤是企业为员工提供的福利之一,指员工未使用的带薪权利可结转至下期。若职工在任职期间未充分享受此权利,他们可在未来期间使用。当员工提供服务从而增加未来带薪缺勤的权利时,企业需对此进行确认和计量,并按计划支付相应费用。
对于既定累积带薪缺勤,当员工离职时,对于未行使的权利,他们有权获得经济补偿。若企业决定以现金形式补偿员工未使用的带薪权利,那么在确认这一支付行为时,需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具体而言,应按照员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计入相应的成本费用。在账务处理上,应借记“成本费用”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累计带薪休假”科目。
在税务处理上,根据税法规定,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应以实际支付为原则。对于跨年度未实际支付而确认的成本费用,不允许进行税前扣除。关于这一差异,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确认为暂时性差异,并相应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
一、财税处理细节
1. 权责发生制下的账务确认
在员工提供服务并增加未来带薪缺勤权利时,企业需确认该义务。
现金补偿确认时,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根据服务受益对象计入成本或费用。
2. 借贷分录示例
借记:成本费用科目
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累计带薪休假科目
二、税务处理要点
1. 税前扣除原则
实际支付原则: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需以实际支付为基础。
跨年度支付差异:对于跨年度未实际支付的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
2. 暂时性差异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此类差异应确认为暂时性差异,并相应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