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分立业务涉及所得税处理,被分立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资产,计算财产转让所得并缴纳所得税。分立企业接受资产时,可按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企业分立涉及跨省市的需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在特定条件下,被分立企业可不确认分离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相关纳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股东取得新股的成本确定方式也有明确规定。
企业分立业务的所得税处理详解
企业分立涉及将部分或全部营业分离转让给两个或更多现存或新设企业,即分立企业。针对此业务,所得税处理如下:
一、被分立企业的资产转让
被分立企业转让的部分或全部资产,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进行转让。被分立资产的财产转让所得需依法缴纳所得税。分立企业接受的资产,计税时可根据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
二、企业分立中的税务处理选择
对于分立企业支付给被分立企业或股东的交换价款,若其中的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股权票面价值的20%,经税务机关审核,可进行如下特殊处理:
1. 被分立企业不确认分离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入所得税。
2. 被分立企业的纳税事项由接受资产的分立企业承继。亏损额可按分离资产比例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3. 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资产和负债成本,需以被分立企业的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不得按评估价值调整。
三、股权调整与跨省市的企业分立
在企业分立中,如果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新股并放弃部分或全部旧股,新股的成本以放弃的旧股成本为基础确定。若不需放弃旧股,可选择以下方法确定新股成本:直接确定为零或按分离净资产比例调整旧股成本后分配到新股。涉及跨省市的企业分立,处理办法需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
四、注意事项
在进行企业分立业务的所得税处理时,应遵循相关税法规定,确保税务处理的合规性。同时,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确保税务处理符合税务机关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