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产品自产自用不一定视同销售。只有当货物被用于特定行为,如交付代销、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作为投资或分配给股东等,才视同销售。如果货物只是自产自用,并未涉及以上行为,则不属于视同销售。
产品自产自用是否视同销售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针对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某些行为,货物将被视为销售。以下为具体规定:
一、代销行为
将货物交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代销。
销售代销的货物。
二、内部机构间的货物转移
对于设有多个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如果货物从一个机构移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除非这些机构位于同一县(市)。
三、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使用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将这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四、投资与分配行为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将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五、无偿赠送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对于“产品自产自用”的情况,如果符合上述规定中的任何一项,那么该行为将被视为销售,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如果不符合上述任何一项,则不被视为销售。此规定确保了税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公平性,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和税收秩序。